

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的Rhys Bollen认为,金融基础设施从纸质转向电子记录时,并不需要新的监管框架,因此区块链同样不需要。

Bollen表示,区块链和加密货币作为技术,其实际功能与现有金融基础设施相似,因此在立法时不应将其视为独立资产类别。
在墨尔本的货币与金融会议上,Bollen指出,加密货币的监管应注重“经济实质,而非技术形式”。
他提到,代币化证券应纳入证券法律监管,而稳定币应适用支付服务相关立法,同时加密领域的其他部分也可能受到消费者保护法的约束。
这一监管思路与一些国家针对加密货币的专门监管框架形成对比,例如美国的CLARITY法案和欧洲的加密资产市场监管(MiCA)框架。
Bollen认为,资本配置、支付和风险管理等金融核心功能在技术演进中并未改变,分布式账本技术(如区块链)不应被区别对待:
“数字资产实际上是金融活动在新技术条件下的表现形式。虽然发行、转让与记录的机制发生了变化,但这些工具实现的经济功能并未改变。”Bollen补充说:“监管体系在技术变革中曾多次适应——从纸质凭证到电子记录——始终未抛弃消费者保护、市场诚信与系统性稳定等基本原则。”
澳大利亚并非制定一部庞大的加密货币法案
Bollen指出,澳大利亚已开始采纳这一监管路径,国内主要的加密货币立法“数字资产框架”法案,实质上是对公司法部分条款的修订。
“该法案并未抛弃现有金融服务框架,而是引入针对性的修正,将数字资产平台纳入现有监管体系。”澳大利亚的加密货币市场通过ASIC信息文件225获得了明确指引,文件指出,根据公司法,“金融产品”与“金融服务”的现有定义均适用于数字资产。
Bollen表示:“ASIC的指引明确否定了将数字资产作为单独资产类别进行监管的观点。相反,文件确认,若数字资产作为证券、衍生品、管理型投资计划权益或非现金支付工具时,便可纳入监管范围。”
Bollen认为,重视“经济特性而非技术标签”将帮助监管部门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清晰规则,同时减少“监管套利”的空间。
ASIC信息文件225同样将监管重点放在中介机构而非代币本身,Bollen指出,数字资产行业大多数消费者损害源自提供托管、交易、借贷或收益服务的加密平台行为。
去中心化产品监管依旧面临挑战
Bollen承认,去中心化产品或服务在分类时可能存在争议,但他认为法律分析应聚焦于实际控制权与受益情况,而非形式上的去中心化主张:
“若可识别方对协议设计、治理或经济结果施加影响,则可根据情况赋予其监管义务。”相关推荐:比特币(BTC)会效仿原油的历史性飙升,在三月底前回暖至79000美元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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